土地增值税是是对土地转让 等行为所产生的税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扣除一定的法定扣除项目后按照税率机选并缴纳一定的金额。下面我们就来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参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