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犯罪性质判定处罚,如果行为人是造成行政违法性在造成的。在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是国家规定行政机关其权利的。那么如果该行政处罚权,想要委托其他机关行使其权利,其行政处罚权能否委托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处罚权能委托。
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一,谁有权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委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第三,委托应履行哪些手续?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第四,委托处罚的责任归属如何?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第五,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否无须委托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同志认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起诉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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