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队与同村委的另一个队发生了山权林权纠纷。由连南县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县级人民法院以及市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8-02 09:57:47
问题描述:
我是广东省连南县的一位农民,我所在的队与同村委的另一个队发生了山权林权纠纷。今年初,另一队以原告的名义向县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行政诉讼状。该队在县人民法院未宣布开庭时间时又以原告的名义向市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行政诉讼状。市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县级人民法院撤诉,县人民法院就同意撤诉了。市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做出了判决:撤销连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由连南县重新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请问律师:县级人民法院以及市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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