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向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