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09-04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婚外情是对婚姻的背叛,也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个过程中,有婚外情的一方可以称之为过错方,有时候会签订婚外情赔偿协议,那么婚外情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外情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1、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

  2、因此如何确定一份容易被法院认可的协议条款非常重要,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二、婚外情赔偿协议范本

  协 议 书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X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如果自己遭遇他人侵权行为的,当精神有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费,目前,精神损失费的范围只限于人身侵权。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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