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劳动法法律角度来说,最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等权利,我国在保密协议等条款予以了相关规定。那么大家知道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是违约还是侵权?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南申公司自2001年3月23日成立,开始生产销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徐某某自公司成立后便在该公司从事销售科长职务,开辟了四个省的市场,其中包括河南市场。2002年2月1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对期限、工作岗位及保密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绿环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曾与南申公司有供应部分原料等业务关系。2003年7月,原在南申公司任技术经理,后到绿环公司任预混合料销售部负责人的吴某某找徐某某试销该公司生产的预混料,每吨比南申公司的同类产品便宜200至300元,另2吨不收钱,不久,该公司聘徐某某负责河南销售,分配其一辆汽车,让其领取九,十、十一月份工资,每月2千元,还有若干利润分成奖励,并报销电话费5千多元。在此期间.徐某某共销售绿环公司预混合料87吨(其中2吨没收钱),南申公司2003年度预混饲料平均吨销售利润为1150元,因调查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4579元。
案例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两处(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违约责任之外,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与劳动者签署了一对一的《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书》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亦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密的约定为由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强求承担违约金责任,或是因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参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因调查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到底哪种案由可以最大化的保障到被侵害的用人单位的利益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维权之初,先计算好通过哪种赔偿方式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再最终选择通过哪种案由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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