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更新时间:2022-06-07 0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其实在生活中什么都是有底线的,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件事,都有他的底线,只要不触及他的底线,总是能相安无事对大家都好,其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是有底线的,那么今天就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依据非常丰富。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民可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中共中央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允许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流转土地,包括转包、出租、置换、转让、土地股份合作等五种流转的形式。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底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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