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主要区别

更新时间:2019-02-25 10: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犯错了就应该受到惩罚,不然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不知道要如何改正。违法犯罪的惩罚方式有很多。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拘役和管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有拘役又有管制的时候应该怎么执行?拘役期间发病谁有责任?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拘役和管制的主要区别

  一、拘役和管制的主要区别

  1、从定义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从期限区别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拘役的适用范围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4、管制的适用范围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5、从执行区分管制和拘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有拘役又有管制怎么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犯数罪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罚作出了规定,但只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处重大疏漏。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分罪执行,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

  第二种观点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较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当犯数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是最有力的例证。

  第三种观点主张折算,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即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三、拘役期间发病谁有责任

  拘役期间病发的责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有证据证明看守所延误治疗的,或者有确实证据证明是看守所管理人员失职造成。被拘役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看守所赔偿。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看守所责任的,看守所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补偿。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拘役和管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拘役和管制的主要区别有:两者的定义有所不同;两者的期限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的执行机关不同。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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