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达到刑事标准的,那么相关机关就可以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人应当及时处理该事务。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XXXXX局:
现授权委托
(证件名称号码XXXXXXXXX 职务XXXXX)全权代表本单位前往你局接受有关报检号涉嫌违法案件(下称本案)的调查和处理,其代理权限包括:
1、接受本案的调查;
2、就本案调查发表陈述和申辩;
3、依法参加本案的听证;
4、接受你局的有关通知、告知及批评教育等;
5、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6、代表本单位就本案相关事宜作出承诺、放弃等表示,或提出要求。
备注:
单位名称(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注:提交本委托书时随附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一份。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及时到处理,当然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行政处罚的事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处罚委托书范文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