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罪标准根据伪造有价证券的数额大小确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
刑法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罪标准如下:
1.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成立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