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刑法生效以后,之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之前的法律。之前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当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当前的法律。
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
找法网提醒您,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涉及三个方面:
1.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2.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
3.刑法司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释正在生效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