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有监护人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有谁担任监护人、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等。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 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合法以及其他权利;若监护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则可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3.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可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4.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法定义务仍要继续履行。
在法律上监护人不一定是抚养人。找法网提醒您,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监护人的亲友。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处理方法是,变更监护人。
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