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要亲自到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给结婚证。
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男女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审查提供证件;
3.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询问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
4.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