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请问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事实?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19-09-16 09:49:32
问题描述:
珠宝专柜发现一枚价值4万的钻戒失窃,专柜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3名当事员工带回警局审讯,从晚上5点,审讯到第二天5点。员工蒋某承认是其将钻戒藏匿,动机是因为与
其他两名员工因工作产生摩擦,觉得店长处理不公,实施报复。她带领民警回到柜台找到其藏匿的戒指。公安机关认定,由于蒋某没有主观占有财务的故意,所以
盗窃罪名不成立。对此另两名员工非常不满,认为蒋某此举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
请问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事实?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另两名员工是否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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