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哪里显示

更新时间:2020-05-22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自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不少车主在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费之后都会取得增值税的发票,但是却没发现车船税的信息。那么大家知道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哪里显示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哪里显示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哪里显示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需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车船税税款信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二、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

  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哪里显示”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显示。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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