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都是要讲究诚信的,否则是违背法律的。那么,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什么呢?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诚实信用原则指合同订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不进行合同欺诈。该原则要求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均需要积极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原则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也被确立为民事基本原则,可见该原则之重要地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功能包含如下方面:
第一,限制当事人滥用权利,所谓“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此。
第二,弥补当事人约定之不足,以法定形式补充当事人义务。首先,通常情形下,当事人不会对签约前义务作出约定,事实上,因为合同尚未成立仍处在磋商阶段,当事人也无法对合同缔约阶段的义务作出约定。为弥补此不足,合同法设定了前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实施任何有违此原则的行为,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该义务的法理基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后合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附随义务,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均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目的均是确保债权人受领给付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衡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典型者如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系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子原则,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合同过程中发生、展开和终结的,合同关系因而也具有动态的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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