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相信大家都见识过,现实中用到格式条款的地方是有很多的,格式条款有很多的好处,但是在制定的时候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格式条款该如何制定才不违反合同法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一些业务往来比较频繁的公司,格式条款能大大精简签约合同的流程,节省不必要的时间,但是如果法律不加以限制,格式条款则变成了对非制定方的肆意侵犯。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之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不利于其自身的条款。
“采取合理的方式”指的是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应以显著方式提醒的内容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非制定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以下格式条款应当宣布了无效:
(1)允许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允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3)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
(4)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
(5)加重对方责任。
法律依据: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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