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这个词单从字面来看是比较相似的,很多人容易将这两者混淆,针对这个问题,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地说说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首先,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其次,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最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权和撤销权。
综上所述,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主要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这三部分有所不同。你若是还想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以找找法网上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