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8-06-21 1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之前打官司会遇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各种问题,最近几年随着法院立案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之后“立案难”现象有所改善,司法责任终身制解决了“审理难”现象,对于“执行难”的问题虽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但仍不能完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找法网小编为您讲讲“财产保全”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1、对于申请人自己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用不动产作担保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结案胜诉时再退回;用存款作抵押的,则除了责令其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附案卷外,法院还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存款予以冻结,以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提前支取作为担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 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必要时”,按照笔者的理解,也就是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争议财产等行为,只要当事人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今后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方法,尽量避免对保全 的对象造成损失,这样更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3、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杜绝乱保全案外人财产的现象发生。实践当中笔者发现,一些申请人想当然的认为被告使用的一些财产属于被告,比如车辆、房产等,由于我国实行了特种物品登记占有制度,因此,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之前,应当注意调查取证,固定好证据,对于确实属于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经过调查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行驶释明权,告知其自动撤回申请,拒不撤回的,裁定驳回申请。

  4、慎重查封工程款。在实践当中,一些申请人认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正在做工程,便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所做工程总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实践当中我们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应该先到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所做工程的盈余额后,就工程的盈余额部分进行查封、冻结比较可行,如果仅仅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数额进行冻结,实际执行时又没有那么多工程款可供执行时,则申请人往往会 找人民法院的麻烦,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数额执行,到那时,我们就会陷入不断的涉诉信访当中,因此,为杜绝这种现象,我们办案法官在查封工程款时,一定要注意到发包单位调查核实,确认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所做工程的盈余额后,我们再就工程的盈余额部分进行查封、冻结就行了,千万不要申请多少就查封、冻结多少。

  5、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举行听证,对于确实查封了案外人财产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对于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财产保全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重大损失,同时也不利于执行申请人的权益。所以小编整理有四行关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的事项,谨慎采取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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