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来,各地法院对老赖那可谓是各出奇招,尤其是北京的法院,给欠钱不还的的老赖绑定了“专属彩铃”,只要打电话给老赖机主,就会响起警报声:“请注意,您拨打的电话是老赖,请督促他执行义务。”操作也很是厉害。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有哪些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有哪些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有哪些呢?看看以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限制
1、例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被限制,评优评奖被限制,并且不得参与被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等;
2、限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转正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
3、限制其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或免去其职务;
4、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限制其担任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
(二)准入资格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 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向社会被露有关信息, 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三)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员占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日限制
1、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2、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4、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日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将履行入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子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子以撤销。
2、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 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
4、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改善执行环境,对失信被执行人子以曝光。
(六)特珠市场交易限制
1、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債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 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 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 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日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冻结、处置财产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債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率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 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
3、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处置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涉违章建筑的不动产。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出入境证件信息及率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入为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随机抽查,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部门、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 业务范围, 实施对失信被执行入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二)加大党政机关支持力度
1、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国家监察对象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或违反规定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组织处置,必要时进行立案审查。对于党员、国家监察对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失信被执行人为党员或国家监察对象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2、相关部门协助法院与各部门就惩戒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 协助部门失信人员信息的反馈、 惩戒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