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法院对一些老赖分子是有相应的打击措施的,如果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是有可能被纳入法院黑名单的,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是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的。那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范文如何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最长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在这个期间内规矩守法,哪怕没还钱,最长超过2年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会被删除。
申请人:白新峰,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59号院5号楼1单元。手机13592001851。
被执行人:王丙陆,男,汉族,农民,1958年7月1日生,住偃师市城关镇新城村8组。手机15090181393。
申请目的:
1. 将被执行人王丙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1月18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偃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炳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52159.50元及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息,从2004年7月8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60元,实际支出费用1300元,共计3360元由王炳陆承担。
2005年,白新峰依据该判决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2008年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王丙陆正在其猪场养猪之后,王丙陆便谎称是与其内弟合伙养猪,执行人员未予认真核实,没有要求其进行财产申报,连调查笔录也未制作,甚至连个联系号码也未让他提供,便按猪价的一半计算,导致本应执行的卖猪款减少了一半。
最近据了解,王丙陆自2008年被执行之后,一直是在其养猪场进行养猪经营,根本没有离开过新城村。
该养猪场完全是王丙陆个人出资所建。根本没有其内弟出资一事,没有妻子,何来内弟?没有合伙协议、合伙出资,何来合伙经营?
王丙陆在我申请执行之前与其妻子所谓的离婚一事,纯属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假离婚,多年来一直是离婚不离家,实际上除了一张离婚证之外,跟正常夫妻没有什麽两样。
执行人员到场,她极力为王丙陆开脱,企图使王丙陆逃避被执行,不仅不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反而提供虚假情况。这一事实也是有力证明。
我在2010年夏季曾经作出了一定让步,与王丙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王丙陆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我提出了书面的恢复执行申请,并申请法院责令王丙陆全面申报财产,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对其报告是否真实进行核实,并拍卖其猪场等财产等,但至今未见偃师市法院有任何有效行动,也未将王丙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鉴于上述情况,使本案得以早日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王丙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此致
偃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白新峰
201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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