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那么股权出质等于股权质押吗?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一样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两者只是叫法不同。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13年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和手续,方便了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使得实体法所规定的股权质押现已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实用的融资担保方式。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股权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是股权质押的新的实现方式。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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