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8-11-15 1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这几年议论地越来越激烈了,有人说自己买了这么多年的停车位到头来却不是自己的,最终都是开发商。那么,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住宅小区车位分类,是怎样的?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物权法采纳了“约定说”的观点。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所谓出售,就是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卖给业主;所谓附赠,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赠给业主;所谓出租,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租给业主。各种形式都可以作为解决车位、车库归属的方式,从而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而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这就进一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形成的车位归业主所有”这一规则,即在规划以外利用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应归属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而应当为业主共有,从而明确权属,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住宅小区车位分类

  1、人防工程车位:产权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但如果开发商将这部分的建设成本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成本中了,则使用权的归属也会随之转移)。

  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中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如何使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所有。

  4、开发商所有车位:是指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该部分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这一个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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