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明材料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广告、样本、产品说明书、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商品包装或容器等。商标的使用年限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1.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
2.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广告、样本、产品说明书;
3.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各类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
4.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商品包装或容器;
5.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展览会、交易会、服务场所的照片;
6.带有商标文字或图样的报刊、杂志、宣传材料等。
商标的使用年限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找法网提醒您,使用年限到期后,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商标局,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一种权利。并且该权利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备案时间从递交申请到核准需要六个月左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