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追责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找法网提醒您,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