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不一定通知家属。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不一定包括家属。
开庭前不一定通知家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原告不到场可以委托律师,但是如果是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否则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找法网提醒您,法院开庭前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找法网提醒您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