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一般不可以转回户籍地,是在判决地的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向监狱方面请求调换服刑监狱,但是调换服刑监狱的请求需要得到监管局的批准才行。
一般服刑是不可以转回户籍地的。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而且在监狱内部的管理中,为避免人情犯和特殊犯的产生,一般不许在原籍服刑,实行异地管理;即对本地区的犯人调到本省的外地区服刑改造。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可向监狱方面请求调换服刑监狱,而且需要监管局批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刑罚的执行,由审判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
判刑后,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缓刑可以在居住地执行,但需要报经检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