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的情形有,逮捕前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事实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经询问逮捕错了人但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错误逮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国家赔偿。
错误逮捕的情形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错误逮捕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找法网提醒您,错误逮捕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上述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都有权作出拘留决定。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只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拘留决定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