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一般是单位或者个人在购买商品或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取或者开具的凭证,同时它也是税务机关等进行检查时的重要凭证。那么大家知道已开具的普通发票联遗失怎么办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遗失发票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纳税人遗失空白发票,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应该在当日或者尽早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向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会责令遗失发票的纳税人限期改成,并且处1万元以下罚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后,如果没有税务机关的同意,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如果纳税人遗失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同样的,也需要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做登报作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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