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财产转移不是合理的行为。在离婚是转移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如果一方早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财产转移不是合理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1.对方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对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
2.对方已不合理的价格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给亲近的人;
3.对方偷偷办理一张银行卡,将存款转移进去;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找法网提醒您,用离婚手段转移财产恶意逃债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无效民事行为。
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过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
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
2.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