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规定的内容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是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规定如下: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著作权法的直接、明确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
2.法定许可使用只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3.法定许可使用必须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