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找法网提醒各位注意以下特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2.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找法网提醒您,不被著作权保护的领域如下: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