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产品设计图,建筑作品,杂技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3.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条件有:
1.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的限制
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指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根据思想表现两分原理,只有表现才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思想则处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是著作权保护的第一个限制条件。
2.独创性条件的限制
在著作权法内部,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另一重要限制。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它不仅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著作权保护的试金石和著作权法的真正前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除了首先必须属于表现而不是思想外,这种表现还必须具有独创性。只有通过了这两重限制的作品才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