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登记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方式,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那么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已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不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实施1987年新版权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响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仍要求将作品提交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如美国著作权法就有此规定;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这为世界版权公约所确认。版权标记包括三个部分:在英文字母c外加一圆圈,c为英文copyright的缩写,代表版权;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
以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和保护前提条件的国家,其著作权法以强调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为主,作品固定于载体之上是进行商业交易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些国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形式要件作了限制。并且,为保护固定于载体之上的作品权利,还要求对这些作品进行登记。
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出现对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擅自复制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国学者安德烈· 弗朗松解释著作权登记制度产生的原因时,认为在英美法系法律理论中,人们为了公众的利益才鼓励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因此根据这种理论,只有在作品发表之后法律才给予保护,甚至是作品的发表也不能给作者带来这种保护,只有在作者表示了希望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愿望之后才能提供保护。为此目的,这些国家规定了登记制度、交存样本及在作品复制本上声明保留著作权等办法。否则,将认为作者把作品奉献给了公众。由此看来,登记制度的产生是建立在将作品使用者的利益置于作者利益之前这一前提之下,如果没有完成特别的登记手续,作品将被视为公众可共享的共同精神财富。
登记制度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利于作者权利的保护也利于使用者的对作品的使用,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但登记制度不是对所有作品自动予以保护,也会影响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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