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可以在其出资份额内享有收益的,并且股东只有经过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退股。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股东退股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元)。****是由***、***、***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占股份总额的**%;股东***:占股份总额的**%;股东***:占股份总额的**%。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万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股东***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份,***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及股东***负责,与***不再有任何关系。
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技术。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有限公司
****年**月**日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股东拥有公司一定的股份,只要股东将股份转移给他人,那么该股东就会失去公司股东的身份,也就是退股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股东退股授权委托书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