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会把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单从罪名来说,确实感觉有些相似,但它们是有本质区别的。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的区别有哪些呢?各自定义如何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 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
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
2、主体不同。
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是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是之后。
5、欺诈的对象不同。
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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