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类型

更新时间:2021-12-22 14: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我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那么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类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类型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类型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如何进行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除了应客观上具有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经审查认定违法行为由不满14周岁的人所为时,办案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不了解自己行为后果与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办案机关查处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必须请有关机构作出科学鉴定。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醉酒状态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调查取证难度大,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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