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的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案件中止的情况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一)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如下: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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