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听证的范围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听证的费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等。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范围包括: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提出听证申请后可以撤回,找法网提醒您,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在听证举行前,也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尽管权利具有可处置性,但这种处置权也不能滥用,也有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