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由职工自由提取和使用。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办理南京公积金组合贷款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网友问题:
律师你好哦,是这样的,我是南京的户口,然后之前上班的公司给我们职工都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但是最近我自己想买房,但是我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那么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律师回答:
借款人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同时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和委贷银行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共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所购住房同时抵押给公积金中心和委贷银行。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带齐材料,去公积金缴存银行的任意网点办理提取。
新房提供资料:市房产管理部门等级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首付款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房子上有配偶名字提供结婚证。
公积金提取提示:
1、购房提取次数不含公积金转账还贷。
2、异地购房:在南京无房,异地购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在南京有房,异地购房时,购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或户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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