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12-04 17: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旦民事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那么该民事行为就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如果造成损失的,那么应当赔偿损失,有给付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当然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2、完全无效

  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3、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4、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属于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

  1、定金超标,租期超长,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当然无效、完全无效,虽以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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