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时间什么时候开始算

更新时间:2020-12-04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大家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时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是从被确认无效开始无效,而是从该行为成立的时候开始,自始至终无效。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时间什么时候开始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无效民事行为时间什么时候开始算

  自该行为成立之时即为无效,即自始不曾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前半段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时间什么时候开始算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三、民事行为的类型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3、事实行为

  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无效民事行为自该行为成立之时即为无效,即自始不曾发生法律效力,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时间什么时候开始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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