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4-19 09: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民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是怎样的?民事权利类型,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民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权利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等均属于专属权,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均属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而划分的。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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