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很多人在学习和了解民法的时候总是不会区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总是把民事行为看做民事法律行为,我们知道,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把握是很重要的。那么,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3、事实行为
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强调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表达。
意思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随着信息科技技术的发展,还增加了微信、语音等电子数据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均被扩大,最明显的转变是不再要求其具备“合法性”,不再以适法性为特征,除了包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虽然都是行为人基于主观上的目的,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实施的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们有以下两个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
2、法律后果不一样。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民事行为有合法与非法、有效与无效之分。对于非法的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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