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原告缺乏诉讼能力的,没有明确被告的,没有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不属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的,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双方约定仲裁管辖的等。
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9.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
10.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1.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审被驳回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再次起诉,如果没有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起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找法网提醒您,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败诉是指在民事解纷过程中,当事人关于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未能得到裁判民事纠纷的独立第三者的支持所呈现的一种状态或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