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有,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死亡的,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的等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包括: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的可以再起诉,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