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相信有过诉讼经验的人都知道,一般在打官司的时候有一些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很多人就会理解为是不是法院不受理自己案件,其实是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管辖权。如果没有在法院受案的范围内,其法院就没有权利进行受理管辖。那么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它是划分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的权限的划分,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属普通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因为第二审是依审判在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
行政诉讼管辖跟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有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话,根据行政程序必然会有作出初步行政行为决定的机关,如果需要申请复议的,就必然会有复议的机关,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管辖是最初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但是如果处理复议的机关改变了之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复议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也有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里是一般管辖的情形。
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特殊管辖的话,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做了法律禁止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于这种处罚方式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时的管辖权就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要说明一下,关于原告所在地,很多人认为就是户籍所在地,其实不然,根据行诉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所在地还包括经常居住地,还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地。注意,经常居住地居住必须要至少有一年的时间。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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