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9-04-19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网络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不少麻烦,甚至是违法事件,比如说,网络侵权。那么,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怎么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网络侵害人身权

  (1)侵害名誉权

  个人用户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博客和BBS发表过激言论而侵害他人名誉,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家间通过侵害名誉权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发生矛盾而诽谤污蔑,侵犯商家名誉权。但如何界定网络名誉侵权的标准,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应比传统社会宽容。因为网络特有的开放性和宽容性对于知识的传播、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网上的语言环境与网下的语言环境大不相同,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的语言在网上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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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侵害隐私权

  我国以前一直没有正式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参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参照名誉权的损害来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也将隐私权作为一个正式的人格权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来。网络侵权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违法,言论自由是一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他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评价是公民正当行使舆论监督的体现。这种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只要没有超出正常的范畴,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对社会不良行为进行曝光,是人们对互联网世界的惩恶扬善,但是网友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过激的谴责手段,超越道德的边界,演变成对他人人格隐私和尊严的侵犯。比如,如果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诽谤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个人信息,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网络侵犯知识产权

  (1)侵犯著作权

  大众使用网络,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发布和传播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多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作品的行为,比如上传、下载、搜索、链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律师实务中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兴课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与上传作品有关的侵权;

  2、与链接有关的侵权;

  3、与复制网页有关的侵权;

  4、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侵权。

  (2)侵犯商标权

  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引人误认的,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般的,行为人可能是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也可能是在网络内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

  (3)不正当竞争侵权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种类十分复杂,通常表现为:利用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网络侵害竞争对手商誉,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商业机密,以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络攻击,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等。

  二、怎么处理网络侵权行为

  (一)版权声明不可少

  版权声明就是版权内容的使用许可证,是防止网络侵权的第一步。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很可惜,很多媒体都忽视了这一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放上“版权所有”四个字,没有认真对待。一个充分的版权声明,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声明自己是版权材料的著作权人。

  2、使用条款,即访问者可以如何使用版权材料。如果允许转载,往往会要求附上原网站的链接和出处。如果不允许转载,就应该加一个警告,警示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获知详细信息和联系未尽事项的方式。

  (二)发出侵权通知书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侵权通知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后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侵权通知书上必须包括三方面内容: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请注意,这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国家版权局的网站首页上,就有规范格式的《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可供下载,并有详尽的填写说明。使用的时候,只要按规定填写,然后签名或加盖公章即可。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条款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归纳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后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这一问题会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对于不管什么什么样的侵权只要是涉及这方面的行为都是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只是有时候责任追究的类型有所不同,有的是会进行连带责任追究,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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