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读一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什么。
一、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甚至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原则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本条又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留下严重隐患,因此,有必要从反面再次重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