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经常涉及的两个不同的基本概念。长期以来,部分消防监督干部和文员在一线执法过程中,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存在模糊认识,容易将两者混淆,出现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不正确、处理意见不适当等问题,导致执法纠纷,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行。那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消防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有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